主旨:依據民國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「菸害防制法」,請貴機關學校宣導確實遵守公共場所全面禁止吸菸,請照辦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研究報告顯示吸菸及吸取二手菸,將會引起肺部之病變,重而喪失生命。為維護國民之人身健康安全,爰推動公共場所全面禁止吸菸,實屬刻不容緩之要務。
二、依據民國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之「菸害防制法」第35條第2項規定,自公布後18月施行,將對政府機關、各級學校、醫療機構、大眾運輸、金融機構、旅館、商場、餐飲店或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等公共場所全面禁菸。
辦法:
一、請組成「菸害防制小組」,負責推廣及宣導公共場所全面禁菸之事務。
二、請利用媒體文宣、海報,加強宣導菸害防制法之相關規定。
三、請將吸菸之危害編列成手冊,廣發宣導。
四、請舉辦菸害防制相關之座談會,加強民眾教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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